臺南市安南區和順國小114學年度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實施計畫
115年4月28日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會議通過
依據:
-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南市教課(一)字第1150476998號函。
- 臺南市114學年度國民中小學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實施計畫。
主旨:為鼓勵學生發展多元適性潛能,培養良好品格情操,透過公開表揚方式,獎勵有具體事蹟表現之傑出畢業生,以落實五育均衡、健全全人發展之教育理念。
給獎項目:市長優學獎、市長語文獎、市長科技獎、市長藝術獎、市長體育獎、市長嘉行獎、市長勵志獎。
給獎名額及資格:
- 市長獎給獎名額以該學年度畢業班級數乘以3倍為上限,本學年度9班共27名。
- 市長獎各獎項不得重複領取。
- 除市長優學獎外,其餘獎項採學校推薦及家長申請雙軌並行制,並由本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核且擇一項目給獎。
- 市長語文獎、市長科技獎、市長藝術獎、市長體育獎名額由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依申請人數比例核定。
- 市長嘉行獎、市長勵志獎由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共同評選。
給獎評定標準:
除市長優學獎和市長勵志獎外,下列獎項以在學期間各該學習領域之總成績乘以 30% 與其它特殊表現乘以 70% 後之合計數。
- 市長優學獎:以在學期畢業總成績各班最高者依據(「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評量補充規定」及「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評量補充規定」)。
- 市長語文獎:在語文領域方面(如國語文、英語文、本土語言及其他語言、書法)有傑出表現者。
- 市長科技獎:在數學及自然與科技方面有傑出表現者,兩個領域各佔 50%。
- 市長藝術獎:在藝術與人文領域各方面(音樂、美術及表演…)有傑出表現者。
- 市長體育獎:在健康與體育領域各方面(圍棋…)有傑出表現者。
- 市長嘉行獎:在綜合活動領域及日常生活中有敬師孝親、助人義行等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 市長勵志獎:處於逆境且能服務奉獻或有特殊才能,出類拔萃,足堪表率者。
其他特殊表現之計算方式:
由政府主辦、政府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承辦、政府與民間團體合辦且獎狀需具備辦理文號與政府機關關防。
| 比賽性質 | 得分基準 |
|---|---|
| 直轄市、縣市性 | 第1名 6分、第2名 5分、第3名 4分、第4名 3分、第5名 2分、第6名以後 1分(採計至第6名)。 |
| 全國性 | 直轄市、縣市性比賽各名次之得分乘以 2。 |
| 國際性 | 直轄市、縣市性比賽各名次之得分乘以 3。 |
| 校內比賽 | 依市級比賽折半給分。 |
| 團體獎項 | 依上述各項標準折半給分。 |
由民間團體辦理且獎狀需具備政府機關核定文號:依上述名次折半給分,個人累計積分最高以 10 分為限,團體獎部分亦折半給分。
得獎名次非以標準名次頒發者,其對照如「附表一」。未規定之重大特殊表現,需經本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議決議。
申請須知:申請者請填寫「臺南市安南區和順國民小學畢業市長獎校外比賽成績計算表」,附上相關正本、影本獎狀,依比賽項次先後順序將影本裝訂成冊於申請表後,於 5/22(五) 前交由各班級任老師彙整,正本於級任老師查驗後歸還。
備註:市長獎不與議長獎、校長獎、區長獎和家長會長獎等重複領取。
委員會組成與行政作業:
- 本校成立之「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含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及各處室主任。評選過程應以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並作成紀錄留校備查。
- 利益迴避:審查委員凡與受評選學生有五親等以內關係者,一律不可列為該項目之審查委員。
- 本計畫公布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承辦人:
教務主任:
校長:
附表一:得獎名次對照表
| 標準名次 | 對照等第/獎項名稱 |
|---|---|
| 第一名 | 特優、冠軍、金牌 |
| 第二名 | 優、亞軍、銀牌 |
| 第三名 | 甲、季軍、銅牌 |
| 第四名 | 殿軍 |
| 第五名 | 第五名 |
| 第六名/佳作 | 第六名、佳作 |
附表備註:
- 校內語文競賽榮獲「優勝」,依「第二名」採計分數。
- 全國性(全國賽):為該組(級)至少六縣市以上參與之活動或競賽。
- 國際性(國際賽):經政府認可且為三國以上(含本國)之活動或競賽。未達該等級者比照次一等級敘獎。
- 如無法充分舉證參賽層級,則由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依實際情況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