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2月24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教育部109年8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2127號函辦理。
貳、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天氣寒冷時,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例如便服外套、帽T、毛線衣、圍巾、手套、帽子等。
參、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肆、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學生髮式。
伍、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不得加以處罰。
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柒、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