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和順國民小學學生獎管規定
113年9月4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臺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
(二)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5月3日南市教安(一)字第1120543987號函。
(三)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目的
鼓勵或糾正學生行為,培養學生優良品德,以奠定教學之良好教育基礎。
三、
學校辦理學生獎懲與輔導時,應力求審慎客觀、公正合理處理。並參酌下列因素,以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級之高低。
(二)身心之狀況。
(三)動機與目的。
(四)家庭之因素。
(五)平日之表現。
(六)初犯或累犯。
(七)行為後之表現。
(八)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
四、
本校為辦理學生獎懲事項,設置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其委員包含行政代表、家長代表及教師代表,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獎懲會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五、
學校對學生之獎勵、懲罰與輔導措施如下:
(一)獎勵
口頭嘉勉。
公開表揚。
獎狀或獎品。
(二)管教
勸導改過或口頭糾正。
課餘校內愛校服務。
列入學生在校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書面自省或靜坐反省。
(三)輔導
對於學生不當行為表現,教師得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採取一般管教措施,並得視情節選擇下列各款之輔導,以導正學生行為,惟應注意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實施個別輔導。
轉介輔導。
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協助指導或帶回管教。
改變學習環境:於執行前,應經獎懲會審議通過。
六、
全校教職員工對學生獎懲事件均有提供相關資料之權利與義務。學生違規行為,宜由導師先予妥適處理;本校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時,亦應知會該生導師。並於學生違規事件處分後,應持續追蹤輔導,以協助學生改過遷善。
七、
獎懲會審議學生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陳述意見及列席說明之機會。
八、
獎懲會為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書面決定,記載事由、獎懲依據、結果及救濟方式,並通知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得請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九、
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對本校有關學生個人之獎懲,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者,得於獎懲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