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發現職場性騷擾如何自保:
1.立即制止:
用手撥開、言語制止。明確表達不舒服的感受並要求對方不要再犯。
2.蒐集證據:
錄音、錄影、調閱監視器、保存所有往來紀錄;記下事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愈詳細愈好。
3.尋找佐證:
尋求其他有正義感的同事協助,並陳訴內容。
4.內部申訴:
向人事室申訴請求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