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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莊文模 - 教務處 | 2024-02-27 | 點閱數: 80

一、依據國教署 112 年 9 月 22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20123906 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要點」(如附件 1 )辦理。
二、申請本案獎學金之學生須同時符合以下資格:
(一)就讀本市轄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原住民身分學生,請學校承辦人確實審核申請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未具原住民身分者,則不符合申請資格。
(二)本案原住民籍學生之認定以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族別,分別為阿美、泰雅、排灣、布農、卑南、魯凱、鄒、賽夏、雅美、邵、噶瑪蘭、太魯閣、賽德克、撒奇萊雅、卡那卡那富、拉阿魯哇共 16 族;平埔族群原住民學生請另申請臺南市政府平埔族群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

(三)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者。(不得重複領取係針對原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屬獎學金,其餘一般獎學金及清寒獎學金則非本要點重複
領取所限制的範圍。原住民族委員會發給之「助學金」,因與本「獎學金」性質不同,故不在此限。若申請臺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之「臺南市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因同樣是由學業成績比序,則視為重複)。
三、請符合申請之學校依照旨揭要點規定申請辦理,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
1、學生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案學業優秀獎學金:
(1)高級中等學校:前一學期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達同年級、同年級同科(組)或學程之 PR70 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
(2)國民中學: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之各科成績達乙等以上。
(3)國民小學: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之各科成績達甲等以上。
2、申請時間: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請於 113 年 3 月 15 日(星期五)前,請各校將申請資料造冊檢送本局彙整。
3、申請文件:
(1)申請書(如附件 2 ,該要點已於 112 年 8 月 4 日公告修正,申請表亦已更新,請務必使用公告格式申請,勿沿用舊表),並請申請學生務必於申請表中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聲明欄位簽名。
(2)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以能辨識原住民族身分即可,若無戶口名簿影本,可提供國教署國民中小學學生資源網註記原住民身份之頁面,需有學生族別,截圖列印後蓋處室印章)。
(3)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暨獎懲紀錄(或證明)文件,國小階段無獎懲紀錄者無需附件,成績證明書需有各學習領域之各科成績分數。
(4)各校申請合格名冊(如附件 3 ),各職級核章請勿遺漏。
4、請各校審查學生之申請文件後,於 113 年 3 月 15 日(星期五)前逕(寄)送至本局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 701 臺南市東區崇善路 1155 號-德高國小內),盧靜慧承辦人彙辦,並於信封註明「112 學年第 2 學期-原住民學業優秀獎學金」,俾利彙整後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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